某些元伦理学理论和非方法论的相对主义都一致认为,互相冲突的判断有时是同样有效的。就以韦斯特马克的观点为例,他是一个自然主义者,因此,他认为,回答伦理问题的合理方法是科学方法。另一方面,他认为,“X是错误的”意味着“我对做X事的人们往往有一种出自公正的怨恨倾向”,从他们的前提出发,这个说法与相对主义者的说法一致吗?也就是说,这个说法与两个互相冲突的伦理陈述在他理论允许的意义上同样“有效”的观点相一致吗?是的,它们是一致的,因为我们能够规定它们都“有效”的条件。假设琼斯和史密斯为做一道可口的菜,对该不该拔一只小鸡的毛发生了争执,琼斯说拔毛是对的,史密斯说不拔毛才是对的。假设琼斯确实将对不拔毛的人感到公正的怨恨,进而假设在南美长大的史密斯不会这样做,他对杀鸡前拔毛还是杀鸡后拔毛不感兴趣,无论怎样做,他都吃得香。在这种情况下,韦斯特马克分析说,无论琼斯说“这不是错的”,还是史密斯说“这是错的”,都是真实的和正确的。可能这一结果使韦斯特马克的分析看上去有误,但这就是他的分析中所暗含的意思,这与他的推理和结论都是前后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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