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今为止,我已经尝试对本书中得以阐述的正义理论的性质予以说明。然而我知道,关于其具体内容的线索我几乎没有说什么。在这一节的剩余部分,我试图通过安排概述本书的两大主题以及对它们的重复出现的追踪做些补救工作。第一个主题是关于正义论中公正概念所起的两种独特作用的方式。当然,我的论点是,抵制部分由于没有能够区别这两种方式而产生的那种理论,而公正的标准正是通过这两种方式来寻求的。
作为公正的正义理论要求的是,能在寻求合理条款的契约的人们中形成作为自由契约之基础的原则和规则。如果在这种语境中我们称公正是二级公正,那么我们可以把它同一级公正作一个对比,这种公正是一种公正行为转化为公正规则的必要条件。大致地讲,在这里,公正的行为意味着它不被私人考虑所驱动。这种说法常常为事实兑现(cash out),要公正即你不能在同样的情况下为某个人做你不为其他人做的事——其中你是某人的而不是其他人的朋友或者亲戚,这种情形考虑作为相关差异将被排除。
一级公正与二级公正之间有何联系呢?这两个层次常常被公正的批评者不合理地混用。结果是没有任何论证地断定能具有公正合法性的任何原则,必然是具有普遍公正性的原则。然而,二级公正与一级公正之间的关系必须在二级公正的理论内部来建立。因此,人们想提出的问题是:能够引向普遍一致的规则和原则在公正的行为方面有怎样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