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考虑解释了我在第三章中讨论过的麦基的“投射理论”,而这种理论可以追溯至休谟。在主体论者看来,即使一个确定的(做X或使Y存在的)意欲能够证明我们说“X是正当的”或“Y是善的”是合理的,我们也不能把“X是善的”这样的句子形式转换成“我对X有一种前态度。”其原因至少部分在于意欲在假设句中的遭遇,部分在于拥有相同的一般形式的句子之间的其他逻辑联系。比如,我们可能不知道这样的两个句子是不相容的。于是我们可能对两个矛盾的命题都是真的有了前态度。其原因在于(见第41页),人们有一种以为自己说话很客观的心理倾向,即使我们的评价基于自己的意欲。这种倾向由于下述事实而得以强化:在较少智识的人群中,伦理学科可能吞并事实学科,伦理学由部落长老的命令或《圣经》指示之类的考虑所决定。因此,我们可能会认为麦基的投射理论仿佛是正确的,却丝毫不提麦基附于其理论的非自然品质的形上考虑。基于意欲的伦理学观点不是一种技术性的语义学理论,它的基础工作(如第97页所示)是普遍地考察伦理学科作用于我们生活的科学合理性。它与自然主义的客观方式有某种密切联系,与主观主义的关系亦然。事实—价值的两分性被信仰—意欲的两分性所取代。后者与麦基的投射理论有着密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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