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存在于目的论与义务论之间的关联在什么地方触及了我们对自身性的考察?目的论和义务论的关联首先表现在行为的谓词层面上——“好”和“应当”——并最终在自身受命的层面上找到答案:正是在伦理的目的内,我们称为自尊的东西与义务论上的自重(respect de soi)发生了对应。就我们的论点而言,它应该是:(1)自尊比自重更根本;(2)自重是自尊在规范内显示的一个方面;(3)在义务发生疑难的某些情形中,其时任何规范之于尊重的当场和现时实践已无计可施,此时,自尊就不单体现为自重的源泉,而且成了它的依据。这样,在自身性向前开展的前沿阵地上,自尊与自重携手同行。
如果要对以下将展开的三个研究作一概括,可以这样说,关于伦理与道德所做的区别回答了休谟的问题,在他看来,在规范与描述之间,在应然与实然之间存在着一种逻辑上的断裂。我们将会看到一种用来描写伦理目的的概念,这种概念以直接的方式将伦理纳入到一种被叙述理论扩展了的行为理论中。实际上,目的论的观点表现在某些直接针对行为的评价内。与之相反,作为某种义务道德之表达的义务性谓词却具有强迫性,它以一种我们称为道德禁令之类的东西从外而内地——自上而下地——加到行为主体的身上,在这种认识下,关于应然与实然之间的不可解决的冲突便言之有理了。然而,如果我们最终能说明义务论观点依附于目的论观点,那么,比起描述与规范之间的直接对立来,或者用更通俗的说法,比起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之间的对立来,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对立就不会更难被超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