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七)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4】
马旭诉李颖、梁淦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1. 案件事实
原告马旭因与被告李颖、梁淦发生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由其法定代理人马海深、康素杰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诉称:原告马旭的右眼已被被告李颖、梁淦燃放的烟花伤害,致终身残疾。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和今后治疗费以及因治疗引起的其他费用共计6.73 万元。被告李颖的法定代理人辩称:烟花不是李颖从家中拿出去的,而是在外面捡的,没有点燃,后由其他男孩点燃的。该烟花致伤马旭,与李颖毫无关系,不应将李颖列为被告。
被告梁淦的法定代理人辩称:致伤原告马旭的烟花虽为被告梁淦点燃,但该烟花是李颖提供,火种是叶倩提供,原告在听到警告后仍走近烟花观看,致使损害结果发生。该损害结果是由4 人的混合过错造成的,应追加叶倩为本案共同被告,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外,原告在伤情未经法医检验前就先后到7 家医院治疗,加大了医疗费用;要求赔偿今后治疗费用6 万元,缺乏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