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伦理哲学家的著作中所探讨的通常伦理学体系,远非一个统一的整体。这种伦理学体系往往不只包括形而上学的判断,以及一些非伦理概念的分析:它的实际的伦理学内容也是由很不相同的种类所组成的。实际上,我们可以把它们分为四个主要的类:第一,有一些是表达伦理学的词的定义的命题,或者关于某些定义的正当性或可能性的判断;第二,有一些是描写道德经验现象和这些现象的原因的命题;第三,有一些是要求人们在道德上行善的劝告;最后,有一些实际的伦理判断。不幸的是,问题在于这四类之间的区别虽然是如此明显,但是伦理哲学家们一般说来都忽视这种区别,其结果就常常很难从他们的著作中,断定他们所企图发现或证明的究竟是什么。
事实上,我们很容易见到,仅仅四类中的第一类,即是包括一些关于伦理学的词的定义的命题,才能被认为构成伦理哲学。描述道德经验的现象及其原因的命题,则必须归之于心理学或社会学。道德上行善的劝告完全不是命题,而是故意激起读者去作出某种行动的叫喊或命令。因此,这种劝告不属于任何哲学或科学的分支。至于伦理判断的表达,我们暂时还没有决定它们应当如何归类。但是,只要它们的确既不是定义,又不是定义的评论,也不是引文,我们就可以断然地说,它们不属于伦理哲学。因此,论述伦理学的严格哲学著作就不应当作出伦理判断。这种著作应当对伦理学的词作出分析,借以表明这一切伦理判断所从属的范畴是什么。这就是我们现在所要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