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经院哲学所主张的,充足理由原则不是永恒的真理,充足理由原则在这个世界之前、之外、之上,并没有绝对的效力。充足理由原则是相对的和有限的,只适用于现象范围,因此,它有可能是空间和时间的必要联结,或者是因果法则,或者是知识基础的法则。
在这个原则的支配之下,永远不能发现世界的内在本质,永远不能发现物自体。充足理由原则引导我们到达的,都不是独立存在的东西,而都是相对的东西,只是现象,不是物自体。并且,这些现象与主体无关,只是客体的形式。因此,这些客体也不是物自体。主体必须与客体同时存在,客体也必须与主体同时存在。因此,主、客体之间不可能存在一种因果关系。但是,费希特根本没有接受这一点。
对于这个问题,真正让他感兴趣的是这个体系是从主体出发的。
现在康德选择这个方法,来显示此前从客体出发的许多哲学体系的谬误,这些哲学体系不但从客体出发,而且从这些体系来看,还必须把客体当作自在之物。可是,费希特却把这种从主体出发的情形,看作真正重要的事情,并且自以为比康德更进一步而凌驾于康德之上。
费希特的这种哲学思想,只有被当作古老唯物论的反面表现时,才会让我们对它有兴趣,否则就不值一提。唯物论是从客体出发的所有哲学体系中最一贯的思想体系,而费希特哲学则是从主体出发的一切思想体系中最一贯的思想体系。唯物论忽略了一个事实:肯定了客体,也就假定了主体是存在的。费希特也忽略了一个事实:肯定了主体,也就假定了客体是存在的。离开客体,主体无法想象;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