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于2015 年3 月30 日作出判决:一、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帅帅因本次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70529.90 元;二、驳回李帅帅其余诉讼请求。
4. 上诉与二审判决
李帅帅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李帅帅作为实习生,受到被上诉人工商学校和通用富士公司的双重管理,通用富士公司在李帅帅前一天上晚班的情况下,安排李帅帅于事发当日即周六继续加班且没有带教老师陪同,工商学校与通用富士公司对李帅帅受伤均负有责任;李帅帅系工商学校在校学生,该学校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公园东路,李帅帅的残疾赔偿金应适用上海市城镇居民标准;误工费应当按照李帅帅实习期的实际所得3000 元/ 月计算,同时误工期间应当加上李帅帅的住院期间69 天。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在原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