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这样一个没有规律而易错的原则,人们假如在它的全部变化中都进行盲目信从(这是无法避免的),那就很难责怪它将我们引入各种错误之中了。这个原则让我们依据因果进行推理;也是这个原则让我们相信外界对象在离开感官时依然继续存在。但是这两种作用虽然在人类心灵中是一样地自然与必然,然而,二者在某些情况下却是直接相反的,并且我们也无法一边依据因果进行正确且有规则的推理,一边又相信物质的继续存在。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调整那些原则呢?我们应该选择哪一条原则呢?倘若我们拒绝选择两个原则中的任意一个,但是依次选择二者(这在哲学家们中间是经常可以见到的),那么当后来我们故意地接受了这样一个显著的矛盾时,我们还有何信心去获得哲学家那么一个光荣的称号呢?
倘若在某种程度上,我们推理的其他部分是可信的、令人满意的,那么,这种矛盾也就有点可以原谅了。然而,情况恰恰与这相反。当人类知性被追溯到其第一原则上时,我们就意识到它将我们引入了那样一些的观点,让我们曾经的所有辛苦勤劳都显得可笑,并让我们对将来的研究失去了信心。各个现象的原因就是人的心灵最爱研究的;并且我们还不满足于所知道的直接原因,还总要将我们的探讨推进下去,一直达到最原始的原则。倘若我们没有意识到原因借以作用于它结果上的那种功能,联系着因果关系的那种链索,及其那种链索所依赖的那个具有功能的性质,那么我们便无法停止下来。这是我们一切研究与思考的目的:那么,当我们清楚了这种联系、链索或者功能仅仅是存在于我们本身,仅仅是由习惯而得来的那种心理倾向,并且这种倾向仅仅是让我们从一个事物推移到它的经常伴随物,并从一个事物的印象推移到那个伴随物的生动观念;我们此时会是多么的失望呢?这样一个发现不仅截断了任何能够得到满意结果的希望,而且挫伤了我们的这种愿望;因为当我们表示,我们想将最终的作用原则当作寓存于外界对象中的一种事物而进行认识的时候,那就显得我们或是自相矛盾,或是在说没有任何意义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