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再一次大胆提出这样一个主张。在理论上,这两条原则适用于每个人,也就是说,不仅每个人要以这些原则律己,而且这两条原则的范围要扩大到每个人,包括行为者自己,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由于我们人类对自己的幸福本来就非常关心(即使心理学上的利己主义是错误的),所以在实践的策略上,我们在通常道德生活中,在言论、思想和感情上应表现出我们仿佛对自己没有这样做的义务。不过话又说回去,康德认为我们的道德实践应该承认像尊重自己的尊严这样的义务,这也许还是正确的。
(辛)是否有绝对的规则呢?
最后,是否有绝对的规则呢?罗斯所说的那种实际义务的规则或原则,肯定的或是否定的规则,是否都有效而没有例外呢?康德认为有这样的规则。在我所提的理论中,和罗斯的理论中一样认为没有这种规则。因为我把我的基本原则及其必然推论都解释为有时可以被其他原则所推翻的那种自明原则。实际上,我很怀疑是否有这样一种独立存在的实际义务原则或规则,即使和其他原则发生冲突,也永远应该遵循或不得违反。